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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合同三家“抢” 出事全“溜光”

来源:旺苍职业病维权网  作者:旺苍律师  时间:2014-06-24

  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对游客孙某旅游期间受到伤害,起诉旅游合同有关联的三家旅游公司及业务员曹某的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单合同三家“抢”

  2011年5月,孙某和朋友一行9人经旅游公司业务员曹某办理三清山旅游手续,支付旅游费5382元。同月30日,曹某将其中的4662元直接打入丙旅行公司郑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差额720元由曹某自己收下。

  2011年6月4日,孙某等人前往三清山游玩时不慎摔倒受伤,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胫骨下段、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1.8万余元。

  在曹某提供的旅游合同中,甲方为陈某等9人,乙方为上海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委托组团,被委托方为丙公司;合同落款乙方签字(盖章)为“上海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乙方代表(经办人)为曹某。此前,曹某曾向孙某提供了《丙旅游经典常规专卖》传真件,内容包含旅游项目、行程、服务标准等。

  游客受伤索赔

  2013年7月上旬,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甲公司、上海乙公司和丙公司及曹某向其赔偿各类经济损失13.7万余元。

  法庭上,上海甲公司辩称其从未使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原告签订的旅游合同文本属于上海乙公司,且该公司未收到过涉案旅游款项,曹某不是该公司雇员。上海乙公司辩称,该公司所拥有的经营许可证,与孙某提供的合同上填写的不一致,且公司未在合同上盖章,更没有收取相关费用,曹某仅为该公司兼职导游。丙公司则辩称,孙某提供的旅游产品传真件不是该公司的,该公司对外发出的传真件上均有公司印章或经办人签字。

  孙某表示,他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并不清楚是由哪家旅游公司承接旅游项目的,也未注意到合同文本上三家旅游公司的名称不同。

  三家公司全“溜光”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所主张的旅游中受伤属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的一方,原告应首先举证哪家旅游公司是该次旅游活动的经营者或旅游辅助服务者,还需确认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服务中存在过错行为,且与他的损伤存在因果关系。但从现有证据分析,孙某提供的旅游合同上虽盖有上海甲公司的印章,但合同签约方并非甲公司,曹某亦不是甲公司业务员,故状告甲公司没有事实依据。

  合同文本虽记载上海乙公司为签约方,落款处却仅有曹某的签名,旅游款也并非由上海乙公司收取,此证据无法证明曹某与上海乙公司存在雇佣关系。

  据合同记载,丙公司为旅游项目的承接者,但合同中没有丙公司的印章,也缺乏证据证明丙公司承接了该旅游项目,况且宣传单上书写内容及导游、驾驶员均不属丙公司的雇员。因此法院一审对孙某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文本内容及签约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否则发生纠纷后,消费者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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