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8127-4671

您的位置:旺苍职业病维权网 > 刑事辩护 > > 正文

抢夺欠条的定罪量刑

来源:旺苍职业病维权网  作者:旺苍律师  时间:2014-06-23

  王某向刘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借款即将到期,王某不想还钱,便设计抢夺欠条。于是王某电话约出刘某,以先还款2000元为借口(实际并未带钱)诱骗刘某拿出欠条,趁其不备抢夺欠条并撕毁。

  【审理】

  经法院审理,王某以消灭债务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欠款凭证,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明,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且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王某因犯抢夺罪被青州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评析】

  对于实践中出现了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的行为,法官在如何定性问题上意见不一,各地也曾出现过判决不一致的情形,随着审判水平的提高,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论处逐渐成为共识,但在量刑上应当以犯罪未遂论处。另外,对于侵犯借款凭证行为的定罪量刑不宜做随意的扩大解释,如前文所述,债权具有相对性,仅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既不能妨碍债权人主张债权,也不能代替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说,关系外的第三人即使持有借款凭证,也不能通过借此获取经济利益。所以,因抢夺欠条而构成犯罪的人一般限于债务人,但债务人以外的人受债务人的教唆实施或者帮助实施抢夺欠条,并且明知债务人是为了消灭债务的,以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关于本案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第一个问题是抢夺欠条能否构成抢夺罪?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抢夺欠条不构成抢夺罪,理由如下:

  1、欠条只是一种债权的书面证明,不能等同于财物本身,也就不能成为抢夺罪的犯罪客体,所以,对抢夺欠条的定性不能等同于抢夺财物。

  2、抢夺罪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而王某并未抢夺钱款,且其对借款的占有也不是非法占有。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属于可以相互替代的种类物,其占有与所有是同一的,货币一旦交付,即发生所有权的移转,王某对该项借款的占有即是所有,不存在非法占有之说,也不存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之说。

  3、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在罪与非罪模糊之时,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以无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抢夺欠条可以构成抢夺罪,理由如下:

  1、欠条可以认定为抢夺罪的犯罪对象。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欠条是否为有价证券,但它却代表一定的经济价值,是实现债权的凭证,具备有价证券的特征,应按有价证券对待。在民法上,债权具有相对性,仅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欠条是记载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合同,是实质性财产利益的载体,任何一方对欠条的侵犯都应被视为对财产权的侵犯,都可能构成财产犯罪。因此,本案中被抢夺的欠条,可以认定为抢夺罪的犯罪对象。

  2、抢夺欠条的行为符合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欠条不等同于货币,但欠条作为一种具备有价证券特征的债权凭证,本身就具有财产的性质,这一点在1985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得到体现,该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抢夺欠条的目的在于消灭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欠条的抢夺应当视为对合法财产的抢夺,抢夺欠条的行为也就具备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将抢夺欠条的行为认定为抢夺罪不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其一,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文义解释是首先应当适用的解释方法,而《继承法》的司法解释将债权包含在“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中,那么将抢夺欠条解释为抢夺财产也就符合文义解释的原则;其二,侵犯财产类犯罪的规定属于刑罚分则的规定,而侵害债权是否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涉及的是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并不涉及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以抢夺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与罪刑法定的原则并不冲突。

旺苍职业病维权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8-8127-4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