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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通力辩护获支持 被告人罪名成立获轻判

来源:原创  作者:何恩乾  时间:2014-07-27

 

律师通力辩护获支持   被告人罪名成立获轻判

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监外执行

犯故意杀人罪的何某某,在律师的辩护下,终获轻判。7月21日,剑阁县人民法院对何某某作出了一审判决,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监外执行。

假离婚   埋下杀人隐患

家住旺苍县白水镇的何某与其妻子杨某某一家小日子过得还很红火。何某某经营汽车搞运输,妻子杨某某在广元开一服装店,带7岁的小儿子在广元上学,家庭收入也不错。就在2012年10月,杨某通过网络联系上了剑阁县单身男子李某某。几月后,杨某某与李某某便处于热恋中,可谓如胶似漆。由此,杨某某要求与何某离婚。何某某平时开车显得很疲惫,就杨某某的离婚要求也不在乎。何某某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好附条件地与杨某某达成了离婚协议,即广元门市部的货物全部归女方,汽车一台归何某某,小孩随杨某某抚养。杨某某与何某某还口头约定,在离婚后三个月复婚。同年12月20日,何某某与杨某某在旺苍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何某某还是在老家跑运输。很快,杨某某便投向了剑阁李某某的怀抱。2013年4月初,何某某电话通知杨某某回来,要求按口头协议办理复婚登记手续。此时,杨某某告诉何某某“难道你不懂得法律吗,我们现在是一般朋友关系了哈”,咋能够结婚呢?何某某这时知道自己是上当受骗了。同时,杨某某还告诉何某某不要来剑阁看娃娃,如果来一回,李某某就要打他一回。何某某认为杨某某是在吓唬他。5月1日,何某某开着自己的大货车前往剑阁普案镇李某某家,要求看自己的娃娃。这次,何某某被杨某某当场骂了一顿,李某某警告何某某,扬言要找人收拾他。何某某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便到剑阁普案镇城北派出所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在警方的协调下,杨某某还是不同意何某某见自己的儿子。警方告诉何某某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子女的探视问题。

这次,何某某窝了一肚子的气只好回到了老家。在而后的4个月里,何某某去了四次普安李某某的家,要求见见自己的儿子一面,均被杨某某,李某某及李某某姐姐辱骂和乱棒伺候,结果何某某一次也没有见到自己的儿子。何某某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还是回了老家。何某某回家后,认为自己的妻子欺骗了他离了婚,她毁了他们多年的家庭不说,还同李某某及李某某姐姐一道不同意他看自己的儿子,实在不能忍受她的恶行,决定要将杨某某,李某某杀掉以解心头之恨。

探视儿子遭拒    血溅普安镇

9月15日下午6时,何某某在老家的一农药店买了一瓶“敌敌畏”,又在一家汽车修理店借了一把削轮胎的“月斧”,便开车前往剑阁普案镇李某某家,试图最后一次能看到自己的儿子。何某某心想,如果这次他们还是不同意他见娃娃的话,他就将李某某,杨某某杀死,自己喝下“敌敌畏”自杀算了。当天8时左右,何某某开车来到了李某某家,将车停下。在他还没有开始问娃娃的事儿时,李某某的姐姐像往常一样,走拢又开始大骂何某某了。此时的何某某气不打一处来,想起他每次来这儿,她都是这样先给我一个“上马威”。他不加思索地拿起驾驶室里早已备好的斧头,朝李某某的姐姐胸部,肩部猛地砍去。李某某的姐姐当场鲜血直流。她见事不妙,便大呼“来人啊,何某某来了,杀人了”。正在吃饭的李某某听到姐姐的呼救声后,拿起所坐的凳子庚急出去。此时,何某某已到了李某某的院坝处,还没有等到李某某醒悟过来,何某某就是一斧头砍中了李某某的左臂。李某某丢下凳子就往屋里跑。就在这时,杨某某从厨房里跑了出来。她一边跑一边骂何某某。杨某某见何某某手中有斧头,她赶忙就往屋里跑。跟随在后的何某某,立即用斧头在杨某某后脑上连砍了三斧头。就在这时,李某某在旁边已经捡起一个木棒,朝何某某的头部打去。何某某当场打昏倒地,事态才得以平息。

而后,何某某被剑阁警方控制。很快,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何某某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事后,剑阁警方就杨某某的头部,李某某左臂,李某某姐姐胸部的损伤,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三人的损伤均为“轻伤”。

 

律师依法辩护    何某某获得轻判

何某某在逮捕后,其亲属向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帮助。该所指派了刑事辩护律师何恩乾为其担任辩护人。10月5日,何恩乾律师到剑阁县看守所依法会见了何某某。会见中,何某某告诉了他的家庭遭遇,并说是他老婆毁了这个家,他是在走投无路、没有办法所为,并说他有病,看律师能不能将他放出去。何恩乾律师知道这一情况后,立即向侦查机关提起“取保候审”申请,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剑阁警方在收到何恩乾律师提交的《律师申请去报候审申请书》后,很快就何某某所反映的疾病事实进行确认。7日下午,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获得了剑阁警方的批准,何某某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当天下午,何某某走出看守所,获得了自由。

2014年6月8日,剑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作为辩护人的何恩乾律师则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本案有其特殊原因:一是何某某的杀人行为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且是离婚原因而引起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不同于如“图财害命,杀人灭口”等社会恶性案件,况且,案件的发生受害人也存在重大过错;加之,由于何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姐姐均没有死亡后果发生,属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目前,基于何某某身患疾病,又不宜关押,可以考虑监外执行。

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一审判决。

(作者: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   何恩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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