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8127-4671

您的位置:旺苍职业病维权网 > 成功案例 > > 正文

四川律师为陕西职业病农民工再获赔15万

来源:旺苍职业病维权网  作者: 何恩乾  时间:2016-09-22

四川律师为陕西职业病农民工再获赔15万

       职工发生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兑现。而后,劳动者被提高了伤残等级,已赔偿的费用少了咋办?律师说,用人单位继续赔。9月22日上午,陕西省一职业病农民工给律师打来电话,他已收到用人单位给付的赔偿款15万元,并对四川律师成功未其维权表示诚挚的感谢。

       王某,陕西省紫阳县界岭乡箭竹村村民,2008年1月,入职雅安市天全县某煤炭有限公司从事炮工工作至2013年8月。在工作中王某接触了大量的煤尘。2013年8月,王某出现咳嗽,胸闷,气短症状。王某随即找到医院作在职职业病健康检查,检查后发现肺部异常,建议申请职业病诊断。同年9月24日,雅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王某作出煤工尘肺一期诊断证明书。11月25日,王某在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与天全县某煤炭有限公司约定伤残等级并达成赔偿30万元的协议。2015年5月,王某就自己的职业病损伤依法作出了煤工尘肺二期的诊断和三级伤残的鉴定。此时,王某方知自己的损伤所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30万元,此时,他感到已领取了用人单位的钱而自己吃了亏心里不是滋味。而后,王某来到了四川,委托了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有职业病维权经验的何恩乾律师寻求律师帮助。律师很快向天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何恩乾律师指出: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让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王登俭在没用进行伤残评定前,双方约定伤残等级与用人单达成赔偿协议,其行为应属无效。现在,王某的伤残等级已经大于双方约定的等级,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经法院主持调解,用人单位再次与王登俭达成赔偿15万元的赔偿协议,并约定了给付期限。

 

旺苍职业病维权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8-8127-4671